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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設監察小組,置監察人三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一、經紀業代表一人。 二、專家學者一人。 三、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
  2. 前項人員分別由仲介業全聯會、代銷業全聯會提理事會決議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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