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 1. 本會設監察小組,其中置監察人三人,並由一名監察人擔任召集人,監察人的選任由以下人員組成: - 經紀業代表一人。 - 專家學者一人。 -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 這些人員的聘任是經由仲介業全聯會和代銷業全聯會的理事會決議後進行的。 依據我的瞭解,仲介業全聯會和代銷業全聯會是與不動產經紀業相關的組織,他們負責協助監察人的選任工作,以確保監察人的選任是符合法規的。這可以避免利益衝突和提高監察小組的專業性。 參考資料: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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