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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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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調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會受理調處案件應於受理日起二十日內開會討論之。 二、調處會議應邀請當事人及相關人士列席說明或提供書面資料。 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日期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 四、調處決議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通知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關於本會的調處程序有以下規定: 1. 本會應在受理日起的二十日內召開會議討論調處案件。 2. 調處會議應邀請當事人和相關人士列席,以進行說明或提供書面資料。 3. 如果當事人在調處日期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到場,視為調處不成立。 4. 調處決議應在決定後的十五日內通知當事人。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起不動產糾紛案件被提交給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進行調處,根據該法規,委員會應在受理該案件的日期起計算二十日內召開調處會議。在調處會議上,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士應被邀請出席,並提供必要的說明或書面資料。如果某一方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而未能出席調處會議,委員會將視調處不成立。最後,委員會應在調處決定後的十五日內通知當事人有關決定的結果。

  • 調處名詞
  • 調處不成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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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會之調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會受理調處案件應於受理日起二十日內開會討論之。 二、調處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