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調處案,應自行迴避。
根据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本会委员在具有利害关系的调解案件中,应自行回避。这意味着在涉及自身利益或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委员应主动退出参与相关案件的调解过程。通过回避,可以确保调解案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防止利害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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