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在決議事項上,需要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第2款的規定,委員應該親自出席會議。如果因故無法出席,應提前請假,不得委託代表出席。若未提前請假,則視為無故缺席。 例如,在一次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會議上,委員共有9人,根據第1款的規定,至少要有6人出席才能開會。如果有一項決議事項,根據第2款的規定,至少要有5人出席並同意才能通過該決議。如果有一位委員無故缺席,則該委員將被視為未履行出席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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