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如果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者依照第十條的規定應自行迴避,則由其他委員推舉一位委員代理召集會議。 2. 如果是本會的第一次會議,或者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會議,則由不動產仲介業全聯會及代銷業全聯會理事長召集會議。 資料來源: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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