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基金孳息的動支必須編列預算並經過該管理委員會審議才能進行。這些動支可用於以下範圍: 1. 有關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的研究和發展等事項。 2. 該管理委員會所需要的管理經費。該管理經費可以包括以下項目: - 出席費或交通費。 - 行政工作人員的薪資。 - 管理和總務支出。 - 其他必要的支出。 這項規定意在確保基金的運用是需要經過審議和預算安排的,並明確了可使用這些基金的範圍。具體的支出項目和金額細項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委員會的審議做出調整。 資料來源: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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