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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基金孳息之動支,應編列預算並提經本會審議,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之研究發展等事宜。 二、本會所需之管理經費。
  2. 前項第二款所稱管理經費如下: 一、出席費或交通費。 二、行政工作人員之薪資。 三、管理及總務之支出。 四、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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