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應編製下一會計年度之基金孳息運用計畫及預算報表,經本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於下一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以前,將該運用計畫及預算報表連同委員會會議紀錄,函報內政部備查。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18條,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需要編製下一會計年度的基金孳息運用計畫及預算報表。在下一會計年度開始前的兩個月以前,應將運用計畫及預算報表連同委員會會議紀錄函報內政部備查。該條款要求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並獲得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具體範例和相關資料需要查閱「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最新版本以瞭解更多細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