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管理
>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代銷業全聯會依法設立後,仲介業全聯會應將本會保管之營業保證金,屬於代銷業者繳存部分,提經本會確認無誤後,移轉至代銷業全聯會。但兼營仲介業或代銷業之經紀業者,仲介業全聯會
非
依其請求,不得將其所繳存營業保證金移轉之。
營業保證金經依前項規定移轉後,經紀業原領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仍為有效。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組織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管理 §1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2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