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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代銷業全聯會依法設立後,仲介業全聯會應將本會保管之營業保證金,屬於代銷業者繳存部分,提經本會確認無誤後,移轉至代銷業全聯會。但兼營仲介業或代銷業之經紀業者,仲介業全聯會依其請求,不得將其所繳存營業保證金移轉之。
  2. 營業保證金經依前項規定移轉後,經紀業原領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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