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法條和案例,該法規為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 22 條,該條共有2項。 依據第1項,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應於每季(年)結束後二十日內,編列該季(年)基金收支結算表,並經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確認通過後,報請內政部備查。根據內文,這表示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負責編制基金的收支結算表,並在每個季度(或每年)結束後的20天內提交該結算表給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確認後再報請內政部備查。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來源可能是「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應該是該法規所賦予的相關機關或單位的內部指引文件或處理程序。 依據第2項,基金收支結算表必須經由監察小組審查通過。根據提供的資料,這表示監察小組負責檢查和審核基金的收支結算表。然而,無法確定監察小組是由誰組成或所屬的組織。需要更多的法律依據或文件來確定這一點。 因此,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的基金收支結算表的具體內容或如何進行審查。這需要進一步參考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以獲得更詳細的資訊及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