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調處決議事項或代為賠償時,以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名義行之。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21條,當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進行調處決議事項或代為賠償時,可以以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的名義進行。例如,當委員會需要進行賠償給受該業者影響的人時,可以以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的名義進行賠償。參考資料: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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