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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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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金融機構出具經紀業應繳存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之保證函,應置專簿登錄並妥為保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規定,本會對金融機構出具經紀業應繳存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之保證函時,應將該保證函的相關資訊置於專簿中登錄,並適當地保存。這是為了確保金融機構遵守營業保證金的交納義務,並提供相關資訊以供查驗和管理。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在從事不動產經紀業務時,需要向本會繳存一定金額的營業保證金作為担保,以確保其履行相關業務所需的責任和義務。當金融機構向本會申請營業保證金保證函時,本會應將相關資訊記錄在特定的專簿中,以確保管理和查驗的便利性,同時也要妥善保存保證函,以便需要時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明和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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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本會對金融機構出具經紀業應繳存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之保證函,應置專簿登錄並妥為保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