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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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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一、經紀業代表四人至六人。 二、專家學者三人。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二人至三人。
  2. 2.前項委員分別由仲介業全聯會、代銷業全聯會提理事會決議後聘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該委員會的組織方式和成員的選任如下: 1. 委員人數:本會委員人數為十一人至十五人。 2. 委員成員:委員成員由以下人員聘任: - 經紀業代表:四人至六人。 - 專家學者:三人。 - 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二人至三人。 3. 主任委員: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 4. 聘任過程:前述委員成員由仲介業全聯會和代銷業全聯會提理事會決議後聘任。 舉例來說,如果根據第1點的規定,本管理委員會的委員人數為13人,則根據第2點的規定: - 經紀業代表:6人 - 專家學者:3人 - 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2人 -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2人 而根據第3點的規定,這些委員將互選一名成為主任委員。 以上是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解釋。

  • 消費者保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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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一、經紀業代表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