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均簡稱為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營業保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與其孳息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二、營業保證金保證函之保管及處理。 三、受害人請求代為賠償案件之調處事宜。 四、營業保證金補繳之執行。 五、營業保證金退還之執行。 六、本基金管理經費之審議。 七、其他經內政部指定辦理之事項。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的職掌包括以下內容: 一、關於營業保證基金及其收支、保管和運用:本會負責管理營業保證基金及其所產生的利息,包括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以及基金的保管和運用。 舉例:本會負責確保營業保證基金的正確收入和支出,並根據法規對基金進行有效的管理和運用,以確保基金的安全和效益。 二、營業保證金保證函的保管和處理:本會負責管理、保管和處理與營業保證金保證函有關的事項。 舉例:本會負責處理營業保證金保證函的發放、保管和處理,確保其使用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三、受害人請求代為賠償案件的調處事宜:本會負責處理受害人請求代為賠償的相關事宜。 舉例:如果有人因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的疏忽或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害,受害人可以向本會提出請求代為賠償的申請,本會將負責調解和處理這些案件。 四、營業保證金補繳的執行:本會負責執行營業保證金的補繳事宜。 舉例:如果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未能正確履行其責任,導致營業保證金不足,本會可以要求其補繳不足的金額。 五、營業保證金退還的執行:本會負責執行營業保證金的退還事宜。 舉例:如果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符合退還營業保證金的條件,本會將負責辦理退還手續。 六、本基金管理經費的審議:本會負責審議和管理本基金的運作費用。 舉例:本會負責審議並確定本基金運作所需的經費,包括基金管理人的費用、工作人員的薪資、辦公場地的租金等。 七、其他內政部指定辦理的事項:本會負責根據內政部的指定,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總結而言,根據上述法規,本會的職掌主要涵蓋營業保證基金的管理、營運和監督等方面,以確保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遵守相關法規並確保交易市場的穩定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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