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業全聯會及代銷業全聯會應於內政部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專戶,戶名分別為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儲存經紀業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3條,仲介業全聯會及代銷業全聯會應該在內政部指定的金融機構開設專戶,戶名分別為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儲存經紀業所繳存的營業保證金。 根據內政部網站的相關公告資訊,仲介業全聯會指的是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業全國聯合會,代銷業全聯會指的是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業全國聯合會。這兩個全聯會機構是根據相關法規成立,負責監管不動產仲介業及代銷業的運作。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公告,內政部已指定中華郵政公司為儲存營業保證金的金融機構。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不動產仲介業和代銷業的營業保證金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保全。經紀業在營業時需要繳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當有涉及到欺詐、失職或违反專業職責等情況時,被受害者要求返還或補償其損失。因此,設立專戶來儲存這些保證金,可以有效保護行業及相關當事人的權益。 根據內政部指定的金融機構,中華郵政公司為指定專戶開立的金融機構,因此中華郵政公司的戶名將分別是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和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這些基金將儲存由仲介業全聯會和代銷業全聯會成員繳存的營業保證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參考資料仍然需要查閱相關法規和文件,以確保最新信息和法律規定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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