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仲介業全聯會)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代銷業全聯會)應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分別組成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營業保證基金。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仲介業全聯會和代銷業全聯會根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分別組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和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這些委員會的職責是保管營業保證基金。根據這個法規,這些委員會是由仲介業全聯會和代銷業全聯會組成的,並負責管理和保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和代銷經紀業的營業保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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