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已不具備使用價值,得將其基地視為素地估價。但應考量建物拆除成本予以調整之。
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06條,如果一棟建物已經失去使用價值,則可將其基地視為素地估價。然而,估價時應考量建物拆除所需的成本,並進行相應的調整。具體來說,建物的拆除成本可能包括人工費用、相關設備的移除費用等。這條規則的目的在於確保估價時能夠全面考慮建物的實際情況,並達到公平合理的估價結果。 例如,假設某棟建物已經損壞嚴重,無法再被使用,並且拆除該建物需要額外花費100萬元。在進行評估時,即使該建物的基地價值本身較高,估價師也應該將基地價值調整為考慮到拆除成本後的價值,以反映建物的實際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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