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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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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已不具備使用價值,得將其基地視為素地估價。但應考量建物拆除成本予以調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06條,如果一棟建物已經失去使用價值,則可將其基地視為素地估價。然而,估價時應考量建物拆除所需的成本,並進行相應的調整。具體來說,建物的拆除成本可能包括人工費用、相關設備的移除費用等。這條規則的目的在於確保估價時能夠全面考慮建物的實際情況,並達到公平合理的估價結果。 例如,假設某棟建物已經損壞嚴重,無法再被使用,並且拆除該建物需要額外花費100萬元。在進行評估時,即使該建物的基地價值本身較高,估價師也應該將基地價值調整為考慮到拆除成本後的價值,以反映建物的實際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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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06 條規定:「建物已不具備使用價值,得將其基地視為素地估價。但應考量建物拆除成本予以調整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