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原核定用途與現行土地使用管制不符之合法建物,應以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允許之建物用途估價,並就其與建物法定用途估價之差額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05條,在估價時如果建物原核定的用途與現行土地使用管制不符,應以現行土地使用分區允許的建物用途進行估價,並在估價報告書中明確記載其與建物法定用途之差額。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建物原本核定的用途是辦公室,但是根據現行的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該地區只允許住宅用途,那麼在估價時應該按照住宅用途進行估價,並在估價報告中說明建物原核定用途與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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