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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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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原核定用途與現行土地使用管制不符之合法建物,應以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允許之建物用途估價,並就其與建物法定用途估價之差額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05條,在估價時如果建物原核定的用途與現行土地使用管制不符,應以現行土地使用分區允許的建物用途進行估價,並在估價報告書中明確記載其與建物法定用途之差額。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建物原本核定的用途是辦公室,但是根據現行的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該地區只允許住宅用途,那麼在估價時應該按照住宅用途進行估價,並在估價報告中說明建物原核定用途與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差異。

  • 核定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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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05 條規定:「建物原核定用途與現行土地使用管制不符之合法建物,應以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允許之建物用途估價,並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