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最有效使用狀態之房地估價,應先求取其最有效使用狀態之正常價格,再視其低度使用情況進行調整。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04條針對未達最有效使用狀態的房地进行估價的情形作出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在估價時,應先求取該不動產在其最有效使用狀態下的正常價格,然後再根據其實際低度使用狀況進行相應的調整。 參考資料:財政部「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最新修訂日期為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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