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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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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最有效使用狀態之房地估價,應先求取其最有效使用狀態之正常價格,再視其低度使用情況進行調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04條針對未達最有效使用狀態的房地进行估價的情形作出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在估價時,應先求取該不動產在其最有效使用狀態下的正常價格,然後再根據其實際低度使用狀況進行相應的調整。 參考資料:財政部「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最新修訂日期為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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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04 條規定:「未達最有效使用狀態之房地估價,應先求取其最有效使用狀態之正常價格,再視其低度使用情況進行調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