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違章建築之房地估價,其違建部分不予以評估。但委託人要求評估其價值,並就合法建物及違建部分於估價報告書中分別標示各該部分之價格者,不在此限。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03條」的規定,若一棟房地產物件有違章建築部分,則該違章部分不予以評估。然而,如果委託人要求評估包括合法建築和違章建築部分在內的整體價值,並且在估價報告中分別列示各部分的價格,則這種情況不受限制。 以下是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 假設有一棟房子,其中一部分是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委託人要求對整棟房子進行估價,包括違章建築部分。評估師在估價報告中會分別標明合法建築和違章建築部分的價格。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03條」的規定,評估師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要求進行這樣的評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