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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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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估價,應考慮其用途、權利存續期間、支付地租之有無、權利讓與之限制及地上權設定之空間位置等因素估計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16條,進行地上權估價時應考慮以下因素:地上權的用途、權利的存續期間、是否需要支付地租、權利讓與的限制及地上權所設定的空間位置。這些因素都會對地上權的價值產生影響。 例如,如果某個地上權的用途是商業用途,且權利存續期間較長,則其價值可能較高。另外,如果地上權需要支付地租或有權利讓與的限制,這些因素也會對其價值產生影響。 參考資料中的案例並未具體提到第116條的內容,但提到了估價報告書中需要考慮土地及地上權的價值、設定無期限的地上權以及地上權的使用收益等因素。這些因素與第116條中要考慮的因素相符,可作為參考。 需要注意的是,針對具體案件進行地上權估價時,還需要進一步調查和鑑定,以確保結果能夠客觀合理地反映實際情況。

  • 地上權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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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16 條規定:「地上權估價,應考慮其用途、權利存續期間、支付地租之有無、權利讓與之限制及地上權設定之空間位置等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