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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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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育權估價,應考慮設定目的、約定方法、權利存續期間、支付地租之有無及高低、權利讓與之限制、民間習俗、得為增加土地生產力或使用便利之特別改良等因素估計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18-1條規定了農育權估價的考慮因素。在進行農育權估價時,需要考慮以下因素:設定目的、約定方法、權利存續期間、是否支付地租以及地租的高低、權利讓與的限制、民間習俗、以及特殊改良對土地生產力或使用便利的影響。根據這些因素進行農育權估價可以確保評估結果符合實際情況。然而,該條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 存續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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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18-1 條規定:「農育權估價,應考慮設定目的、約定方法、權利存續期間、支付地租之有無及高低、權利讓與之限制、民間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