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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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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估價,應考慮需役不動產與供役不動產之使用情況、權利存續期間、不動產役權使用性質、民間習俗等因素估計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19條規定,當進行不動產役權估價時,應考慮以下因素進行估計:需役不動產與供役不動產的使用情況、權利存續期間、不動產役權的使用性質、以及民間習俗等因素。這些因素都可以影響不動產役權的價值估計。舉例來說,假設某不動產被用作租賃商業用途,而不動產役權的使用期限只有五年,那麼在估計不動產役權價值時,需考慮到這些因素的影響,例如該商業用途對不動產價值的貢獻、租金收益等。

  • 不動產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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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19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估價,應考慮需役不動產與供役不動產之使用情況、權利存續期間、不動產役權使用性質、民間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