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正常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二、限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下列限定條件之一所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一)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 (二)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 (三)以違反經濟合理性之不動產分割為前提。 三、特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基於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四、特殊價格:指對不具市場性之不動產所估計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五、正常租金: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租賃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租賃條件形成之合理租賃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六、限定租金:指基於續訂租約或不動產合併為目的形成之租賃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七、價格日期:指表示不動產價格之基準日期。 八、勘察日期:指赴勘估標的現場從事調查分析之日期。 九、勘估標的:指不動產估價師接受委託所估價之土地、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 十、比較標的:指可供與勘估標的間,按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之差異進行比較之標的。 十一、同一供需圈:指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間能成立替代關係,且其價格互為影響之最適範圍。 十二、近鄰地區:指勘估標的或比較標的周圍,供相同或類似用途之不動產,形成同質性較高之地區。 十三、類似地區:指同一供需圈內,近鄰地區以外而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相近之其他地區。 十四、一般因素:指對於不動產市場及其價格水準發生全面影響之自然、政治、社會、經濟等共同因素。 十五、區域因素:指影響近鄰地區不動產價格水準之因素。 十六、個別因素:指不動產因受本身條件之影響,而產生價格差異之因素。 十七、最有效使用:指客觀上具有良好意識及通常之使用能力者,在合法、實質可能、正當合理、財務可行前提下,所作得以獲致最高利益之使用。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對一些常見詞彙進行了定義,包括正常價格、限定價格、特定價格、特殊價格、正常租金、限定租金等。這些定義涵蓋不動產交易和租賃中的各種價值概念。 根據該法規第 2 條的定義,正常價格指的是在市場上以正常交易條件形成的合理價值。限定價格則是指在特定限制條件下形成的價值,比如不動產權利合併或分割等情況。特定價格則是特定條件下形成的價值,而特殊價格則是不能由市場形成的價值。正常租金是指在市場上以正常租賃條件形成的合理租賃價值,而限定租金則是基於續訂租約或合併形成的租賃價值。 此外,該法規還給出了其他詞彙的定義,包括價格日期、勘察日期、勘估標的、比較標的、同一供需圈、近鄰地區、類似地區、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以及最有效使用。 按照這些定義,不動產估價師在進行估價時需要考慮不同的因素,如價格日期、地區因素、個別因素等。並且,他們還可以將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進行比較,以獲得更準確的估價結果。 一個具體的例子是,當估價師需要估計一塊土地的市價時,他們可以參考附近類似地區的交易價格和情況,進行比較來計算正常價格。同時,他們還需要考慮該土地的特殊性質和證據,來確定最適合的估價結果。 這些定義和規定是根據不動產估價的專業標準和目的制定的,以確保估價結果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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