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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比較法估價之程序如下: 一、蒐集並查證比較標的相關資料。 二、選擇與勘估標的條件相同或相似之比較標的。 三、對比較標的價格進行情況調整及價格日期調整。 四、比較、分析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間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之差異,並求取其調整率或調整額。 五、計算勘估標的之試算價格。 六、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
  2. 前項第五款所稱之試算價格,指以比較標的價格經情況調整、價格日期調整、區域因素調整及個別因素調整後所獲得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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