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估標的總費用之推算,應推估不動產構成項目中,於耐用年數內需重置部分之重置提撥費,並按該支出之有效使用年期及耗損比率分年攤提。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39條規定,在推算勘估標的的總費用時,應評估不動產構成項目中,在其耐用年限內需要進行重置的部分所需的重置提撥費。這些費用應根據其有效使用年期和耗損比率,在每年進行適當的攤提。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39條的解釋,通常在估價報告中根據相關資料推估出的重置提撥費用,會根據它們的有效使用年限和耗損比率,按年份分攤在不動產估價的總費用中。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不動產的有效使用年期為30年,並且每年的耗損比率為3%,那麼在每一年的估價報告中,就應該將該不動產在該年份內需要進行重置的部分所需的重置提撥費用攤提出來。根據有效使用年限和耗損比率,可以計算出每年重置提撥費用的具體金額,然後按年份分攤在費用中。 參考資料: 內政部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2018年修正(有效日期:201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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