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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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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動產估價師應經常蒐集比較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等案例及資料,並詳予求證其可靠性。
  2. 2.前項資料得向當事人、四鄰、其他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地政機關、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媒體或有關單位蒐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4條,不動產估價師在進行估價工作時,應該經常蒐集比較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等案例及資料,並且詳加求證其可靠性。這些資料可以從當事人、四鄰、其他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地政機關、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媒體或有關單位蒐集得到。 例如,一個不動產估價師在進行估價工作時,可以向當事人要求相關交易資料或是向地政士詢問土地價值的相關信息。另外,他也可以向金融機構蒐集相關財務報告或是媒體上的相關新聞報導來進行比較和求證。所有這些資料和案例都應詳細和確切,並且可以被證據所支持。這樣可以確保估價師的估值結果更加客觀和可靠。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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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4 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應經常蒐集比較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等案例及資料,並詳予求證其可靠性。前項資料得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