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4條,不動產估價師在進行估價工作時,應該經常蒐集比較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等案例及資料,並且詳加求證其可靠性。這些資料可以從當事人、四鄰、其他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地政機關、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媒體或有關單位蒐集得到。 例如,一個不動產估價師在進行估價工作時,可以向當事人要求相關交易資料或是向地政士詢問土地價值的相關信息。另外,他也可以向金融機構蒐集相關財務報告或是媒體上的相關新聞報導來進行比較和求證。所有這些資料和案例都應詳細和確切,並且可以被證據所支持。這樣可以確保估價師的估值結果更加客觀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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