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4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建物折舊提存費,得依下列方式計算: 1 一、等速折舊型:C×(1-s)×— N i 二、償債基金型:C×(1-s)×—————— N (1+i)-1 其中: C :建物總成本。 s :殘餘價格率。 i :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 N :建物經濟耐用年數。
- 前項建物總成本、殘餘價格率、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及建物經濟耐用年數依成本法相關規定估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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