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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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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物折舊提存費,得依下列方式計算: 1 一、等速折舊型:C×(1-s)×— N i 二、償債基金型:C×(1-s)×—————— N (1+i)-1 其中: C :建物總成本。 s :殘餘價格率。 i :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 N :建物經濟耐用年數。
  2. 2.前項建物總成本、殘餘價格率、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及建物經濟耐用年數依成本法相關規定估計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40-1條,建物的折舊提存費可根據等速折舊型或償債基金型進行計算。等速折舊型的計算方式為建物總成本乘以(1-殘餘價格率)再除以建物經濟耐用年數;償債基金型的計算方式為建物總成本乘以(1-殘餘價格率)再除以(1+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的(建物經濟耐用年數-1)。建物總成本、殘餘價格率、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及建物經濟耐用年數則需根據成本法相關規定進行估計。 例如,如果一座建物的總成本為1,000萬元,殘餘價格率為10%,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為5%,建物經濟耐用年數為20年,那麼根據等速折舊型計算,折舊提存費為1,000萬元乘以(1-10%)再除以20年,得到每年的折舊費用為450萬元。而根據償債基金型計算,折舊提存費為1,000萬元乘以(1-10%)再除以(1+5%)的(20年-1),得到每年的折舊費用為401萬元。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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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40-1 條規定:「建物折舊提存費,得依下列方式計算: 1 一、等速折舊型:C×(1-s)×— N i 二、償債基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4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