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40-1條,建物的折舊提存費可根據等速折舊型或償債基金型進行計算。等速折舊型的計算方式為建物總成本乘以(1-殘餘價格率)再除以建物經濟耐用年數;償債基金型的計算方式為建物總成本乘以(1-殘餘價格率)再除以(1+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的(建物經濟耐用年數-1)。建物總成本、殘餘價格率、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及建物經濟耐用年數則需根據成本法相關規定進行估計。 例如,如果一座建物的總成本為1,000萬元,殘餘價格率為10%,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為5%,建物經濟耐用年數為20年,那麼根據等速折舊型計算,折舊提存費為1,000萬元乘以(1-10%)再除以20年,得到每年的折舊費用為450萬元。而根據償債基金型計算,折舊提存費為1,000萬元乘以(1-10%)再除以(1+5%)的(20年-1),得到每年的折舊費用為40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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