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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建物價格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年折舊提存率,得依下列方式計算: (1-s)/N 一、等速折舊型:d=———————— 1-(1-s)n/N i 二、償債基金型:d=——————— n’ (1+i)-1 其中: d :建物價格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年折舊提存率。 1 (1-s)—:折舊率。 N n :已經歷年數。 n’ :剩餘可收益之年數。 i :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
  2. 前項折舊率,依成本法相關規定估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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