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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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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物折舊額計算應以經濟耐用年數為主,必要時得以物理耐用年數計算。
  2. 2.經濟耐用年數指建物因功能或效益衰退至不值得使用所經歷之年數。
  3. 3.物理耐用年數指建物因自然耗損或外力破壞至結構脆弱而不堪使用所經歷之年數。
  4. 4.建物之經歷年數大於其經濟耐用年數時,應重新調整經濟耐用年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5 條的說明為以下幾點: 1. 根據此條文,建物的折舊額計算應以經濟耐用年數為主,並在必要時可以使用物理耐用年數進行計算。這表示在計算建物的折舊額時,主要考慮的是建物因功能或效益衰退至不值得使用所經歷的年數。 2. 經濟耐用年數指建物因功能或效益衰退至不值得使用所經歷的年數。換句話說,經濟耐用年數是建物因為使用價值的衰退而無法再得到適當利用的年限。 3. 物理耐用年數指建物因自然耗損或外力破壞而結構變得脆弱且無法繼續使用所經歷的年數。這指的是建物因為年久失修或受到外力破壞而無法再承受使用的年限。 4. 當建物經歷的年數大於其經濟耐用年數時,應重新調整建物的經濟耐用年數。這表示當建物的年久失修或其他原因使其無法再有效經濟運作時,需要重新評估其經濟耐用年數。 根據以上的法規解釋,此條文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或相關法例,其中可能列舉了建物的經濟耐用年數和物理耐用年數的具體計算方式或範例。此外,相關的參考資料可能還包括實際案例或經驗,以說明如何根據建物的實際情況進行經濟耐用年數的調整。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進一步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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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5 條規定:「建物折舊額計算應以經濟耐用年數為主,必要時得以物理耐用年數計算。經濟耐用年數指建物因功能或效益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