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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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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物之殘餘價格率應由全聯會公告之,並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
  2. 2.建物耐用年數終止後確實無殘餘價格者,於計算折舊時不予提列。
  3. 3.第一項所稱殘餘價格率,指建物於經濟耐用年數屆滿後,其所賸餘之結構材料及內部設備仍能於市場上出售之價格占建物總成本之比率。
  4. 4.依第一項殘餘價格率計算建物殘餘價格時,應考量建物耐用年數終止後所需清理或清除成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67條,建物的殘餘價格率應該由全聯會公告,並且通常不應超過建物總成本的百分之十。當建物的耐用年數終止後確實不存在殘餘價格時,在計算折舊時不應該將其列入。第一項中所提到的殘餘價格率是指建物的結構材料和內部設備在市場上能夠出售的價格占建物總成本的比率。在計算建物的殘餘價格時,需要考慮耐用年數終止後所需的清理或清除成本。 這些規定在確定建物的殘餘價格以及計算折舊時非常重要。舉個例子,如果某個建物的經濟耐用年數為50年,建築成本總共是100萬元,而全聯會公告的殘餘價格率是5%,那麼根據計算公式,該建物的殘餘價格應為50萬元(100萬元乘以5%)。然而,如果該建物在耐用年數終止後確實沒有殘餘價格,即無法出售結構材料和內部設備,則在計算折舊時不應該將其列入。此外,計算建物的殘餘價格時,還需要考慮清理或清除建物所需的成本,例如拆除建物所需的費用等。 參考資料: 1. 全國聯合不動產經紀網:《全聯會公告》http://www.singlehome.com.tw/downloads/information/show-2203.html 2. 經濟部建設署:《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https://cp.cdcb.gov.tw/code/codedetails/20/X022_55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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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7 條規定:「建物之殘餘價格率應由全聯會公告之,並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建物耐用年數終止後確實無殘餘價格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