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67條,建物的殘餘價格率應該由全聯會公告,並且通常不應超過建物總成本的百分之十。當建物的耐用年數終止後確實不存在殘餘價格時,在計算折舊時不應該將其列入。第一項中所提到的殘餘價格率是指建物的結構材料和內部設備在市場上能夠出售的價格占建物總成本的比率。在計算建物的殘餘價格時,需要考慮耐用年數終止後所需的清理或清除成本。 這些規定在確定建物的殘餘價格以及計算折舊時非常重要。舉個例子,如果某個建物的經濟耐用年數為50年,建築成本總共是100萬元,而全聯會公告的殘餘價格率是5%,那麼根據計算公式,該建物的殘餘價格應為50萬元(100萬元乘以5%)。然而,如果該建物在耐用年數終止後確實沒有殘餘價格,即無法出售結構材料和內部設備,則在計算折舊時不應該將其列入。此外,計算建物的殘餘價格時,還需要考慮清理或清除建物所需的成本,例如拆除建物所需的費用等。 參考資料: 1. 全國聯合不動產經紀網:《全聯會公告》http://www.singlehome.com.tw/downloads/information/show-2203.html 2. 經濟部建設署:《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https://cp.cdcb.gov.tw/code/codedetails/20/X022_55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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