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的法規,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68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建物累積折舊額之計算,應視建物特性及市場動態,選擇屬於等速折舊、初期加速折舊或初期減速折舊路徑之折舊方法。 這項規定指出,在計算建物的累積折舊額時,應考慮建物的特性以及市場的動態,並根據等速折舊、初期加速折舊或初期減速折舊路徑中的其中一種方法進行折舊計算。具體使用哪種折舊方法,應視情況而定。這可以提高估價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2. 建物累積折舊額之計算,除考量物理與功能因素外,並得按個別建物之實際構成部分與使用狀態,考量經濟因素,觀察維修及整建情形,推估建物之賸餘經濟耐用年數,加計已經歷年數,求算耐用年數,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這項規定要求在計算建物的累積折舊額時,除了考慮物理和功能因素之外,還應評估建物的實際構成部分和使用狀態,考慮經濟因素,觀察維修和整建情況,推估建物的剩餘經濟耐用年限。在計算耐用年限時,還應加計已經使用的年限。這些評估和計算結果應在估價報告書中詳細說明。 根據上述資訊,這些規定提供了建物折舊計算的具體指導。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不動產估價中使用的建物折舊額具有合理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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