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規則辦理估價所稱之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登記之面積為準;其未辦理登記或以部分面積為估價者,應調查註明之。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7條,進行估價時,若已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應以登記的面積為準;若尚未辦理登記或只有部分面積需要估價,則需要進行調查並在估價報告中註明。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估價的準確性和透明度。例如,如果房屋已經辦理登記,則應直接使用登記面積;如果尚未辦理登記或只有部分面積需要估價,則估價師需要進行相關的調查工作,並在估價報告中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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