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比較其與毗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強度差異,及土地價值減損情況,並斟酌毗鄰土地平均價格為基礎推算之。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97條,當在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無買賣實例時,該處的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此時,可以比較該土地與毗鄰土地的使用分區及使用強度差異,以及土地價值減損情況,同時考慮毗鄰土地的平均價格,來進行估價推算。 參考資料: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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