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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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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比較其與毗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強度差異,及土地價值減損情況,並斟酌毗鄰土地平均價格為基礎推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97條,當在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無買賣實例時,該處的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此時,可以比較該土地與毗鄰土地的使用分區及使用強度差異,以及土地價值減損情況,同時考慮毗鄰土地的平均價格,來進行估價推算。 參考資料: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97條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保留地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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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97 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比較其與毗鄰土地使用分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