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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分所有建物之估價,應就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比例及基地權利合併估價,並考量其與比較標的之樓層別效用比及位置差異作適當之調整。
  2. 前項樓層別效用比,由全聯會按不同地區所蒐集之案例公告,供前項調整之參考,並依市場行情及地方習慣推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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