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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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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業登記證遺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敘明遺失原因或檢具原登記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17條,若測繪業登記證遺失或毀損,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敘明遺失原因或檢具原登記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參考資料: -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60054)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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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測繪業登記證遺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敘明遺失原因或檢具原登記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