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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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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測繪業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應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載明變更內容之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或負責人、股東同意書。 二、變更登記事項之證明文件。
  2. 2.前項申請變更登記,得以電信網路傳送方式辦理;其傳輸格式及電腦資料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16條,測繪業者若要申請變更登記,需要填寫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 1. 載明變更內容的股東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紀錄或負責人、股東同意書。 2. 變更登記事項的證明文件。 此外,根據當前法規,申請變更登記的文件可以透過電信網路傳送方式辦理,具體的傳輸格式和電腦資料庫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 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 變更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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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測繪業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應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載明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