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測繪業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測繪業名稱及所在地。 二、測繪業為公司組織者,記載公司統一編號。 三、負責人姓名。 四、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五、營業範圍。 六、核發機關、核發年月日及登記證字號。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測繪業登記證應該記載以下六項事項: 一、測繪業名稱及所在地:登記證應該記錄測繪業的名稱以及其所在地。 二、測繪業為公司組織者,記載公司統一編號:如果測繪業是以公司組織形式存在,登記證應該記載該公司的統一編號。 三、負責人姓名:登記證應該記載測繪業的負責人姓名。 四、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登記證應該記載測繪業負責人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五、營業範圍:登記證應該記載測繪業的營業範圍。 六、核發機關、核發年月日及登記證字號:登記證應該記載核發該證書的機關、核發日期以及登記證的字號。 參考資料: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1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60001&FLNO=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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