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測繪業負責人知其專任之測量技師或測量員有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其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
根據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14條,如果測繪業負責人得知其專任的測量技師或測量員有違反國土測繪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的情況,應在收到通知後的30天內要求其辭去兼任工作或業務辦理。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國土測繪法》本文和《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根據這些資料,提供一個可能的範例是:如果測繪業負責人發現其中一位測量技師在執行測量業務時,違反了國土測繪法第34條第1項的規定,例如在進行地籍測量時沒有依法實施指界程序,那麼測繪業負責人應向該技師發出通知,要求他在接到通知後的30天內辭去兼任工作或業務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