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測繪業服務或受測繪業之支配於外服務,且在營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其營業之全部時間內無兼任該測繪業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
根據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專任的定義指的是在受聘之測繪業服務或受測繪業之支配於外服務,且在營業的全部時間內從事該服務並且支領全部時間的報酬。在受聘任職期間,該人在其營業的全部時間內不能兼任該測繪業以外的其他業務或職務。 以參考資料來看,國土測繪法第34條是針對測量業務進行規範的法條,而細則第13條則針對專任測繪人員的定義進行了闡述。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專任測繪人員需要在他們受聘的測繪業內全職服務,並且在該業務的全部時間內工作,同時不能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 舉個例子,如果一位測繪師被一家測繪公司以全職的形式雇佣,並且在公司的全部營業時間內提供測繪服務,同時也從這份工作中得到全部時間的報酬,那麼他就被視為是專任的測繪人員。在此期間內,他不能在外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或職務。 參考資料: 1.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13條 2. 國土測繪法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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