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於現場設有明確標示者,指測量標標示有點號、等級、點別、測設日期及設置機關,並於測量標基座或相鄰之適當位置設置說明及其罰則規定。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該法條規定了國土測繪法第三條第十一款中「於現場設有明確標示者」所指的內容和要求。根據細則第 2 條,這些標示應包括點號、等級、點別、測設日期和設置機關。此外,說明和罰則規定也應該在測量標基座或相鄰的適當位置設置。在這種情況下,參考資料可能是最新的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特別是第 2 條。範例可能包括設立測量標時必須包含的內容,以及未按要求設置明確標示所可能引起的罰則。由於該問題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