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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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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於現場設有明確標示者,指測量標標示有點號、等級、點別、測設日期及設置機關,並於測量標基座或相鄰之適當位置設置說明及其罰則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該法條規定了國土測繪法第三條第十一款中「於現場設有明確標示者」所指的內容和要求。根據細則第 2 條,這些標示應包括點號、等級、點別、測設日期和設置機關。此外,說明和罰則規定也應該在測量標基座或相鄰的適當位置設置。在這種情況下,參考資料可能是最新的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特別是第 2 條。範例可能包括設立測量標時必須包含的內容,以及未按要求設置明確標示所可能引起的罰則。由於該問題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 第三條第十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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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於現場設有明確標示者,指測量標標示有點號、等級、點別、測設日期及設置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