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實施計畫及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測量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辦理測量機關。 三、計畫範圍及經費。 四、計畫目的及依據。 五、計畫期程。 六、計畫內容及項目;其項目應敘明採用之坐標系統、與上級控制點之聯測、實施步驟等。 七、作業方法及使用儀器。 八、施測等級及作業精度。 九、資料格式、成果檢查及管理;其成果檢查及管理應敘明資料格式、成果檢查機制、後續維護管理等。 十、計畫預期成果。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了實施計畫和測量計畫應該記載的事項,包括計畫名稱、辦理測量機關、計畫範圍及經費、計畫目的及依據、計畫期程、計畫內容及項目、作業方法及使用儀器、施測等級及作業精度、資料格式、成果檢查及管理,以及計畫預期成果。 根據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以下是其中幾項的範例: -計畫名稱:例如「臺灣地籍測量計畫」。 -辦理測量機關:例如「中華民國地政署」。 -計畫範圍及經費:例如「全國范圍內的地籍測量,預估需要1億元的經費」。 -計畫目的及依據:例如「為了確保土地所有權的正確登記,根據國土測繪法第8條及第18條」。 -計畫期程:例如「預計執行兩年,從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 -計畫內容及項目:例如「包括地面測量、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成果檢核等項目」。 -作業方法及使用儀器:例如「使用全球定位系統(GPS)進行測量,並採用數值法和圖解法兩種測量方法」。 -施測等級及作業精度:例如「採用國土測繪法規定的一級施測等級,作業精度要求為正負10公分」。 -資料格式、成果檢查及管理:例如「成果應以數位檔案格式儲存,並應有成果檢查機制保證資料的正確性和完整性」。 -計畫預期成果:例如「完成正確的地籍圖,並將其應用於土地所有權登記和地籍管理」。 以上範例只是根據第3條的規定提供的一些可能的內容,實際上可能會根據具體的地籍測量計畫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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