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執行職務相關之證明文件或足資辨別之標誌,指的是服務機關識別證,並且需要携帶測量機關出具的公文。 2. 根據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當測繪業依法受委託進行測量時,測量人員應該攜帶測繪業證件,並出示委託機關出具的公文。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測量人員在測量工作中需要進入某個政府機關內部或委託機關的場所,他應該攜帶有他所屬測繪業之證件(例如測量師證),並出示委託機關出具之公文,以便識別和核實他的身份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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