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勘查或測量事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物時,應於測量標施測或設置必要之範圍內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根據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當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進行勘查或測量事項時,若需要遷移或拆除地上物,則應在測量標施測或設置必要的範圍內,選擇造成最少損失的地點和方法進行遷移或拆除。這表示在進行測量和勘查活動時,應儘量減少對地上物的損害,並採取最小破壞的方式進行活動。例如,例如,在進行道路擴建的測量過程中,如果需要拆除某些建築物,則應選擇對建築物損壞最小的地點和方法進行拆除,以減少損失和環境影響。最新的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可供參考,以獲取更詳細的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