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定期實地查對,每年應至少施行一次;遇有天然災害,應隨時查對,並將查對紀錄層報中央主管機關。
根據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要定期進行實地查對,每年至少一次。如果發生天然災害,則應當隨時進行查對,並且將查對紀錄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具體的執行內容和查對的項目,可以根據法規的要求和參考資料中的相關範例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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