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標售土地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人之權利義務。
根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3條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進行土地標售時,應在招標文件中詳細說明投標人的權利和義務。這表示主管機關在進行土地標售程序時,必須對投標人提供足夠的資訊,使其了解土地的屬性、限制條件以及所需的法律程序和責任。例如,招標文件可能包括土地權益的詳細說明,如土地的活動用途、土地上的限制和義務以及可能涉及的其他相關條件。招標文件可能還會概述投標人應遵守的法律程序和約束力。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土地標售過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並保護投標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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