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2條,該條規定了土地在公告標售後,權利人可以申請暫緩標售的情形,包括不服異議調處結果但尚未判決確定、申報或申請登記遭駁回但已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但尚未確定、真正權利人根據法律申報或申請登記,以及其他具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另外,在第三款中提到了民政或登記機關應該及時通知主管機關暫緩標售,並在登記簿上作相應註記,待暫緩標售的原因消除後,應通知主管機關取消註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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