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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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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標售後,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相關權利人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申請暫緩標售: 一、不服異議調處結果,於期限內向管轄法院起訴訟,尚未判決確定。 二、經申報或申請登記遭駁回,已於期限內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尚未確定。 三、標售土地於決標前,真正權利人依本條例規定申報或申請登記。 四、其他具有正當理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2. 2.前項第三款情形,民政或登記機關於接獲申報或申請登記時,應即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暫緩標售。
  3. 3.暫緩標售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登記機關為暫緩標售之註記,並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第一項原因消滅後,民政或登記機關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辦理塗銷暫緩標售之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2條,該條規定了土地在公告標售後,權利人可以申請暫緩標售的情形,包括不服異議調處結果但尚未判決確定、申報或申請登記遭駁回但已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但尚未確定、真正權利人根據法律申報或申請登記,以及其他具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另外,在第三款中提到了民政或登記機關應該及時通知主管機關暫緩標售,並在登記簿上作相應註記,待暫緩標售的原因消除後,應通知主管機關取消註記。

  • 主管機關名詞
  • 異議名詞
  • 調處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起訴名詞
  • 駁回名詞
  • 訴願名詞
  • 裁判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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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22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標售後,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相關權利人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