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1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一項,當土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停止標售: - 當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 - 當公告徵收土地時。 - 當土地根據法律禁止移轉,但經囑託禁止移轉之機關同意則不在此限。 2. 根據第二項,當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時,應立即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停止標售。 3. 根據第三項,停止標售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登記機關為停止標售之註記。當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原因消滅後,登記機關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辦理塗銷停止標售之註記。 參考資料: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修正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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