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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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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標售後,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標售: 一、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 二、公告徵收。 三、依法禁止移轉。但經囑託禁止移轉之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第一款情形,登記機關於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時,應即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停止標售。
  3. 3.停止標售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登記機關為停止標售之註記,並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原因消滅後,登記機關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辦理塗銷停止標售之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1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一項,當土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停止標售: - 當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 - 當公告徵收土地時。 - 當土地根據法律禁止移轉,但經囑託禁止移轉之機關同意則不在此限。 2. 根據第二項,當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時,應立即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停止標售。 3. 根據第三項,停止標售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登記機關為停止標售之註記。當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原因消滅後,登記機關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辦理塗銷停止標售之註記。 參考資料: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修正2021年11月2日)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查封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 徵收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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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21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標售後,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標售: 一、法院或行政執行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