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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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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二次標售未完成標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國有,並於登記完竣後,由登記機關繕造清冊,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2.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登記機關通知後,應於代為標售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公告三個月及刊登政府公報,並自公告之日起刊登當地通行之一種新聞紙連續三日,且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能查明代為標售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者,應於公告時以雙掛號或其他得收取回執之方式通知,並將辦竣囑託登記國有土地清冊送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保管處所。
  3. 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發給權利人土地價金之審查、公告、通知及領取程序,準用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的規定,當土地經過兩次標售仍未能完成標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1項的規定,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國有。登記完成後,登記機關會製作土地清冊,並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根據第20條第2項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接到登記機關的通知後,必須在代為標售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公告三個月,並在政府公報上刊登,同時也在當地通行的一種報紙上連續刊登三天。此外,主管機關還必須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與鄉(鎮、市、區)公所的網站上刊登公告文三十天。如果主管機關能夠查明代為標售土地的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則必須以雙掛號或其他能夠收到回執的方式通知他們,並將辦理完成的土地清冊送到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保管處所。 根據第20條第3項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審查、公告、通知和領取土地價金的程序方面,適用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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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20 條規定:「經二次標售未完成標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