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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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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公告六個月,並通知該土地管理機關,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以發還為登記原因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第10條》,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需要經過審查且證明無誤之後,應公告六個月並通知該土地管理機關。公告期限屆滿且無人提出異議者,該土地管理機關應該以發還土地的原因進行土地所有權的移轉登記。 參考資料:金門馬祖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最新版本:83.05.11

  • 異議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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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公告六個月,並通知該土地管理機關,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