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公告六個月,並通知該土地管理機關,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以發還為登記原因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根據《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第10條》,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需要經過審查且證明無誤之後,應公告六個月並通知該土地管理機關。公告期限屆滿且無人提出異議者,該土地管理機關應該以發還土地的原因進行土地所有權的移轉登記。 參考資料:金門馬祖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最新版本:8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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