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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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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前條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調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第11條,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一條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應依照土地法第59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調處。調處是指土地管理機關對於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土地權利有爭執時所進行的處理辦法,調處結果不服的話,異議人應在接到調處通知後的15天內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沒有起訴的話,則依照原調處結果進行辦理。這些資料可以參考臺灣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台上字第1130號判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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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前條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調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