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前條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調處。
根據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第11條,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一條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應依照土地法第59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調處。調處是指土地管理機關對於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土地權利有爭執時所進行的處理辦法,調處結果不服的話,異議人應在接到調處通知後的15天內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沒有起訴的話,則依照原調處結果進行辦理。這些資料可以參考臺灣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台上字第113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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